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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讲:当场处罚七件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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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数:431 更新时间:2024-03-05【字体:小 大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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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讲
当场处罚七件事
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,执法人员应知当场处罚七件事:亮、填、交、注、明、名、备。
亮就是指亮证,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,应当出示执法证件;填就是填写,填写预定格式、编有号码处罚决定书;交就是交付,亮证后填写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,注意是当场交付;注就是注明,当事人拒绝签收的,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。
明、名二字是指载明和签名。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13点:包括当事人的违法行为,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、罚款数额、时间、地点,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,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。
备就是备案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,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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